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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全国,历经三载的‘’竹叶青‘’商标纠纷案,1988年5月30日上午十时许,随着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局长李继忠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向新闻界重申:‘’山西杏花村汾酒厂依法享有’竹叶青’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话音,尘埃落定。
三十多年过去了,作者作为当时主管山西商标广告的处长,回眸亲历‘’竹叶青‘’商标纠纷案始末,仍情景依然,感慨万千。
此案不仅是入选《中国商标四十年》的典型案件之一,而且是山西企业商标意识觉醒的辉煌典范,更是山西现代商标发展史上可以让我们追忆借鉴的篇章。
面对山西蒸蒸日上着的商标品牌事业,将创意创新成果产权化,以产权化的创意创新成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已是促进山西高水平发展不可忽略的话题。
故此,特将当年汾酒人不畏权势,奋起拼搏,为‘’竹叶青‘’商标纠纷案获得全胜的梗概忆述如下,以飨三晋父老和有志于品牌事业的朋友们。
新中国成立之初,山西杏花村汾酒厂恢复生产的‘’竹叶青‘’酒,曾于1963、1979、1985三年获得全国高品质的产品金奖,1954年开始出口,远销6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享誉中外的国家名牌酒。它以汾酒为基酒,加十余种名贵中药材,经独特工艺酿制而成。不仅色、香、味俱佳,而且有疏气活血,润肝健体之补益,深受众多购买的人喜爱。
1981年以前,我国的酿酒企业普遍缺乏商标意识,反映在酒的瓶贴上,大都仅突出酒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是特定的自命名,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往往居于从属或次要位置。如红星牌(商标)贵州茅台酒,占瓶贴显著位置的是‘’贵州茅台‘’四个大字,而红星商标则屈居于瓶贴的左上角。
‘’竹叶青‘‘’商标核准注册三年之后,浙江等省的一些酒厂,将‘’竹叶青‘’直接作为他们生产的酒名使用,利用消费者长期形成的只认酒名,忽视商标的习惯,冒充名牌、以假乱真,有些甚至引起国外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马来西亚桂既馨有限公司就致函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对这种仿冒名牌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表示愤慨,要求制止。
198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致函浙江省工商局,指出:‘’竹叶青‘’已由山西杏花村汾酒厂作为商标注册,浙江三墩酒厂、杭州酒厂在酒的商品上使用‘’竹叶青‘’三字是违反商标法的行为,应该立马停止使用。‘’
随后,浙江省工商局责成杭州市工商局查处,杭州市工商局责令杭州酒厂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之后,杭州酒厂便把‘’竹叶青‘’改为‘’紫竹青‘’。
与此同时,其他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亦对侵犯‘’竹叶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查处。从而维护了商标法的尊严,保护了国家名牌产品信誉。
此波刚平,1985年4月30日,杭州市工商局却越级致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为‘’竹叶青‘’作为酒类商品的商标注册违反商标禁用条款,应当改变。随之,杭州酒厂把‘’紫竹青‘’又改为‘’竹叶青‘’,其他酒厂纷纷效仿,以‘’竹叶青‘’商标作为酒名的波澜再起。
浙江省轻工厅、商业厅、标准局先后行文,公开提出‘’竹叶青‘’是酒的通用名称;中国轻工业报也刊登了因侵权而被处罚的四川南方酒厂撰写的《我厂生产的竹叶青正当,合法》及四川省工商局《南方酒厂生产竹叶青属于违法冒牌行为》的文章。
不久,《中国轻工业报》又发表了杭州轻工业局郑敏《通用名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及尚彪《竹叶青已被注册,擅自生产违法》的文章。
仅浙江省就有几十家酒厂把竹叶青商标当作酒名行销。不仅使消费的人误认、误购,而且使山西杏花村汾酒厂的市场声誉遭到严重损害。
‘’竹叶青‘’是否是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 竹叶青‘’作为商标注册是不是合乎法律?‘’ 是这起纠纷案最核心的争论焦点。
竹叶青是酒的通用名称,历史可以追溯到一千多年的西晋,盛于唐宋,有的辞书、工具书亦将竹叶青列为酒名。根据《商标法》商品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的规定,山西杏花村汾酒厂的‘’竹叶青‘’商标,应予撤销。
一千多年前的竹叶青酒,并没有被行业内认同为酒的通用名称,即使在当时也是区别同种产品的自创名称。而山西杏花封汾酒厂的竹叶青为汾酒人所创,与历史上的竹叶青并无联系。‘’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创立的‘’竹叶青‘’,经经常使用于酒产品,已经起到了区别酒类商品来源的作用,无论按哪一种分类方法,‘’竹叶青‘’均不属于酒的通用名称。
‘’竹叶青‘’既非酒商品的主要的组成原材料,又不表达该商品重量、质量和基本功能,且申请注册‘’竹叶青‘’是根据1980年10月国家工商总局、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今后酒的商标应和特定名称统一起来‘’的规定,以自创特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目的是维护我国名酒声誉,该行为正当合法,无可厚非。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实行,‘’竹叶青‘’1981年6月15日核准注册。根据该法第43条第二款‘’本法实施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的规定,依法应予汾酒厂的‘’竹叶青‘’商标予以有效保护。
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争论双方可以说使出了浑身解数,旁征博引,多方考证,各执一词。甚至将侵权与反侵权间的斗争误导到无视法律规定的酒文化考证,使本来依法应给予保护的‘’竹叶青‘’商标专用权,成了李逵与李鬼的一场扩日持久的公堂对薄。
随着争论的激化,参与‘’竹叶青‘’商标争论的,已不单单是晋浙两省的相关酒厂,而且引起了法学界、文化界、新闻界的高度关注;不仅影响到争论双方有关职能部门,还牵动了省政府。
1987年11月2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晋政办发(1987)144号文,向国务院办公厅呈送了《关于要求制止侵犯国家名牌竹叶青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报告》,七届全国人大代表白兴华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再次要求依法维护国家名牌竹叶青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议案‘’。甚至在北京的山西籍老领导也致函有关部门,要求尊重事实,依法行政,坚决制止侵权,维护国家名牌酒声誉。
为妥善处理‘’竹叶青‘’商标问题,国家工商局及其商标局做了大量工作。1986年国家工商局发出文件要求对‘’竹叶青‘’的商标注册及使用问题,尽快调查研究,拿出处理方法。1987年根据全国整顿酒类商品使用商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和全国人大代表白兴华等提出的‘’保护竹叶青商标专用权‘’的提案要求,国家工商局派出工作组赴晋浙两省进行了专访调研,并听取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就‘’竹叶青‘’问题的汇报。
1988年4月,召开了全国整顿酒类商品使用商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竹叶青‘’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商标委员会也就此召开专题研讨会。笔者作为山西代表,针对会上把维权斗争扭曲为文化考证的倾向,做了《维护‘’竹叶青‘’商标专用权,绝非酒文化考证》的专题发言,从法理角度阐述了维护‘’竹叶青‘’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依法治国的意义,对以引经据典的所谓‘’考证‘’试图扭曲商标维权本质的主张予以评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由于这场争论涉及面宽,情况复杂,不仅处理难度大,而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对有关方面做工作。其间,商标局长易人,亦由工商总局市场司李继忠司长接替郝志新出任商标局局长,有关专家和主管人员对争论的主体问题,也在维护商标法律尊严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
1988年5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办公厅递交了《关于保护‘’竹叶青‘’商标专用权问题的情况报告》,简述了竹叶青商标注册、争论焦点、调查情况、解决意见,明确‘’竹叶青‘’不能认定为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竹叶青‘’作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的注册商标是合法有效的,依法继续予以保护。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在酒类的商品上将‘’竹叶青‘’作为商标或酒的别名使用。鉴于历史原因应给予浙江有关厂家一个过渡期限。
1988年5月30日上午十时许,国家工商局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由商标局局长李继忠博士,将这一决定向社会发布。
‘’竹叶青‘’商标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不仅得益于社会各界、职能部门与政府的鼎力支持,更是得益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领导班子的商标意识觉醒和老厂长常贵明、副书记安智海等经案人员的责任与担当。他们深知,纠纷的圆满解决,只是为保护‘’竹叶青‘’商标专用权奠定了重要的基础,而要真正收到成效,还必须做进一步努力。
于是,在关于保护竹叶青商标专用新闻发布会刚结束,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杏花村汾酒厂便联名邀请四川、山东、河南、河北、东三省及延吉等十省市的工商局,齐聚龙城太原,召开了‘’维护汾酒,竹叶青商标专用权,打击假冒侵犯权利的行为座谈会‘’,此举为逐步扩大维权战果,构建协同维权机制和有效制止侵犯汾酒、竹叶青商标专用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